【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指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主要包括:
(1)领取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领取了“一证一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
(3)领取了“一证一码”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纳税人。
其营业执照照面或者登记证证面信息及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他变更按本流程办理。
特别说明:其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信息发生变更,需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将注册地址变更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
若纳税人不存在以下未办结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将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注册地址变更信息,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无须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
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退抵税(费)申请、在查案件、风险监控事项,需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先办理未结涉税事项,再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有哪些未结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拨打迁出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查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实行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5〕5号)
9.《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的公告》的通知(深民〔2016〕30号)
10.《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深编办〔2016〕23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打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其他注意事项:
(1)营业执照照面信息、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变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窗口办理、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2)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社会组织登记证证面信息变更:深圳市民政部门;
(3)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变更: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4)其他变更,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免填单、同城通办。
“全程网上办”共计可办理16个变更项目,可在网页端、微信端办理。“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电子信箱”、“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办税人移动电话”、“办税人电子信箱”、“办税人姓名”、“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代码”、“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与实名挂钩;“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未实名可办理变更(注: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必须是已经实名认证通过的,如果只需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请通过个人信息维护变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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