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复业登记,归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上一篇: 办税指南(2.0版)——停业登记
- 下一篇: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