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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7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7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特殊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载货清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三、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为认证企业或一般信用企业;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主管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关联信息经主管海关一次备案后,可以在特殊区域内持续使用。

  五、批次出区的进口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六、区内企业根据关联信息通过辅助系统如实填制“批次进出、集中报关”申报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辅助系统对申报单进行自动判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反馈信息至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退回。企业根据申报单打印载货清单,凭载货清单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卡口关员需核对载货清单和实货信息。

  七、申报单数据发送后在1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辅助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自动恢复。

  八、区内企业发送申报单数据后,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前,如发生实际货物与载货清单数据不符等情况,可以请求主管海关对申报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九、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十、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可由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载货清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一、区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将自卡口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申报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二、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汇总相关申报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于实行账册管理的特殊区域,申报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申报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三、区内企业在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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