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对特殊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对特殊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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