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
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天津海关首批推出18项监管创新制度措施,其中在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方面,实施保税货物自行运输制度、统一备案清单、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集中受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业务申请事项;
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征税制度、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制度;
在支持新型业态发展方面,实施融资租赁制度、期货保税交割制度、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境内外维修制度;在培育法治环境方面,实施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制度。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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