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3]21号 天津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13]21号 2013-6-28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3]40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征管关系维持不变。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广播影视服务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各征收机关应当做好该行业户数的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
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津财税政〔2012〕2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津财税政〔2012〕26号)附件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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