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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人社局发[2013]4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编办关于印发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4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编办关于印发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编办关于印发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43号         2013-6-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加强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义和要求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义。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在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基础保障作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各区县要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最大限度地处理好劳动人事纠纷,全力构建我市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重点,着力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仲裁队伍建设,确保今年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全面完成组建工作,明年底全市仲裁院完成挂牌运行,不断提高仲裁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三)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原则。仲裁机构实体化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要按照“精简、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仲裁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四)合理配备仲裁工作人员。根据仲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招用专职仲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录或公开招聘。记录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可以从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招录。

  (五)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作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聘用前,应当经过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兼职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与专职仲裁权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六)切实加强调解仲裁队伍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各级仲裁机构要切实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经常性地开展调解仲裁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调解仲裁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调解仲裁队伍的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仲裁员、记录人员办案时应着正装,佩戴徽章。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组织仲裁员及记录人员的入职培训和年度业务培训,做好仲裁员的资格管理和年度注册。

  三、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仲裁场所建设。要保障办案场所相对独立,办案基本设施功能比较齐全,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合理设立立案室、调解室、仲裁庭和档案室等,有条件的区县要规划建设接待大厅、监控室等。要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管理设备、安全监控设施、物证演示设备和专用办案车辆等,不断改善办案条件,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良好环境,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

  (八)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各仲裁机构要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改善仲裁信息化设备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要将案件信息录入仲裁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具备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研究、办案进程管理和查询、办案监督、数据统计等功能,满足仲裁工作和社会的广泛需求。

  四、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

  (九)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关于停止仲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的规定,将仲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仲裁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有条件的区县,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

  (十)加强社会服务。要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做好仲裁免费服务,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普法宣传、仲裁导引、风险告知等资材。积极创建方便、实用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等。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律援助、仲裁文书送达、裁审衔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仲裁工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优势和作用。

  五、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仲裁工作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要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在聘任、解聘仲裁员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办案、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推进调解仲裁重点工作、对仲裁活动监督等方面,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

  (十二)建立健全仲裁办案质量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仲裁办案工作流程,规范仲裁工作各环节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推进仲裁服务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仲裁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庭审规范、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尺度统一,确保法定时效内结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仲裁的公信力。

  (十三)建立健全仲裁工作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仲裁案卷管理、仲裁信息管理、仲裁文书使用、疑难问题研究、仲裁统计分析及报送制度,夯实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调裁审衔接制度。要发挥仲裁优势,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调解窗口作用,按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津司发〔2012〕55号),在人民调解组织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做好调裁衔接。要建立工作制度,完善仲裁诉讼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关于开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试点工作的意见》(津高法〔2012〕245号),在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实现裁审衔接,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率。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十五)落实领导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积极落实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现场会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制定仲裁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为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科学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十六)加强部门配合。各区县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全面负责同级劳动人事争议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相关任务落实,共同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十七)加强监督指导。市级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区县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报有关情况,切实保障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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