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法[201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见
津地税法[2012]1号 2012-09-13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地税机关法治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治税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会议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各种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三)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四)完善决策规则。要建立并完善决策工作规则,使各项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符合依法、科学、民主的要求。要依法行使决策权,坚决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由集体研究决定。
(五)明确重大决策范围。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重大决策范围。要将那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纳税人切身权益、涉及大额财政支出以及涉及重大执法行为的事项等,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
(六)强化决策责任。要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追究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七)制度建设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税收政策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发展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事关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平衡配置税务机关职权责任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既要适应强化征管、保障收入的管理需要,又要满足规范权力、优化服务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法治要求。要坚决克服通过税收文件将部门利益法制化、无效权力正当化等不良倾向。
(八)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认真执行《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有关权限、规则、程序、有效期限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完善并执行政策信息评价反馈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检查。探索建立集体审议、异议处理等制度,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九)维护税法体系统一和完整。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注重与同位阶文件之间的协调一致。加强文件清理,立“新法”与改“旧法”同时考虑。法规部门与起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税收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仅要受到法定权限的约束,还要受到法定程序的约束,绝不能擅作主张、滥用职权。税收执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无权自由处置,更不能随意放弃。任何行政不作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十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树立程序意识,要充分认识到,程序不只是工作流程,更是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机制。行使行政裁量权要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要明确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各类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加大对取消项目的事后监管力度。
(十二)要建立健全对重大税收执法权的制约机制。对重大税收执法权力,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督,还要强化事前和事中制约,防患于未然。要注重建立健全制约机制,通过分解权力、增加审核等方式强化制约,尤其要强化对重大税收执法权的制约。要重点完善并落实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建立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十三)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要牢固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对办理的各类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尤其要注意公开那些同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十四)丰富公开形式。继续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信息网络、12366纳税服务系统等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通过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板和提供纳税资料、办税指南、宣传单等形式,公开各类涉税信息。继续充分发挥公报、报刊及相关媒体的公开功能,做好公开工作。
(十五)完善公开机制和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建立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实用。同时,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查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保障监督效果。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强化税收执法检查,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预防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发挥好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逐步形成统一的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机制。
(十七)重视纳税人的监督。要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在重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定纷止争功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监督行政行为的功能,通过复议、诉讼发现并纠正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纳税人投诉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十八)自觉接受其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支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尊重并落实监督决定,认真整改问题。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依法化解行政纠纷
(十九)健全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积极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联动机制,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依法配备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
(二十一)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地税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要由地税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八、加强依法行政的领导与保障
(二十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构。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工作机制,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税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并检查、一道落实、一同促进,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地税机关法制工作要由专门的机构承担,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干部队伍建设,使其编制数量、人员素质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对法规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法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规部门在依法行政中要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二十四)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特别是要大力加强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上级部门要求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税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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