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货劳[2012]1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货劳[2012]14号 2012-09-12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货劳[2013]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滨海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的规定,结合各单位近期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自2012年12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继续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凡按季度申报营业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2012年10、11月份应纳税款,于2013年1月向地税机关申报。
四、2012年12月1日前新开办涉及“营改增”的地税独管纳税人,自10月1日起,可直接办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五、“营改增”纳税人凡持有地税局单独印章税务登记证的,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由国税局换发盖有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六、各单位要统筹安排“营改增”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的发票领购,确保用量。对“营改增”后不再需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发票缴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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