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9-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我市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中确定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中推行使用机打发票。根据我市推行通用机打发票工作安排,决定扩大通用机打发票的推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的单位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二、启用时间:201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天津国税解读全市范围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按照税务总局针对普通发票管理提出的“精简票种,统一式样,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指导思想,我市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决定通用机打发票先行在我市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中使用。从目前情况看,推行工作比较顺利,纳税人开具发票比较正常,以票控税效果比较明显。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推行通用机打发票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在全市范围内除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四家先行试点单位以外所管辖的纳税人。
二是明确了通用机打发票启用时间。启用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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