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9]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9]22号 2009-11-9
各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原印发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或失效。
一、原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税一〔1990〕151号)中有关营业税的部分废止;
二、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13号)废止;
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7〕26号)废止;
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8〕7号)废止;
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9〕4号)废止;
六、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12号)中第一条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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