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6]6号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 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 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6]6号 2006-01-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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