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5]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5]7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08]32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现就我市家禽养殖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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