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5]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5]第26号 2005-09-26
税屋提示——依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 津地税地[2007]2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附件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
五、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
六、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
附件:
1、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
2、[附件废止]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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