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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国税流[2005]61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5]61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5]61号        2005-9-16

  税屋提示——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全文废止。
  2、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河西区国税局"修改为"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补充规定第二条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区县国税局"修改为"主管区税务局"。
  3、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自纳入之日起,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对其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条款废止]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税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国税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税屋提示——"河西区国税局"修改为"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一机多票”系统的推广运用,将于2005年9月对全国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行升级。在系统升级前,各区税务局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对于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且发票开具时间为2005年8月和9月,发票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刻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名称”(试点地区国税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山东省东营市税务局、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和“增值税‘一机多票’开票方式试点企业”字样印章的发票抵扣联,不予保存认证结果。认证企业可先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该发票抵扣联由主管区县国税局暂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统一重新认证,届时对认证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证岗位人员应同时将记录信息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对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可按解除异常处理。【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区县国税局"修改为"主管区税务局"】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定价。自启用之日起,将其纳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其存储管理、调拨、运输等手续按现行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天津市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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