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4]2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征[2004]22号 2004-10-18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征[2007]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要求,现对我市部分行业发票的领购手续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征的[1990]34号)第二条规定,“凡需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要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所属税务分局办理购领手续”的规定,现修订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广告经营户,根据营业执照注明的广告业经营范围,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8]33号)第三条关于货贷企业领购“货贷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须查验天津市外经贸委制发的《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准购卡》的规定,现修定为,纳税人营业执照注明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项目的,凭税务登记证和“货代协会”制发的《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备案单》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地税征[2000]9号)第三条“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条款废止]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4]4号)第二条,现修定为,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和家居装修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己办理税务登记、帐簿设置健全、独立核算、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注明的建筑安装项目,申请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五、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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