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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国税退[2003]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3]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3]22号          2003-08-1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市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8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具体情况,经研究,对内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要求的《资格证书》外,还要按照津国税退[2001]8号文件规定一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述内资企业应当于取得《资格证书》后30日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津国税退[2001]8号)文件予以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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