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3]2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3]24号 2003-08-18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7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文件附件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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