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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财库[2003]1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财库[2003]1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财库[2003]18号                              2003-04-2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市政府《转发市科委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4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发财字[1997]第17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03年4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市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4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发财字[1997]第1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二)部分由中央财政转拨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三)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专户存储、集中核算、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签发支付指令,通过代理银行将科技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原有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关于国家科研计划权限。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试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由市科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规定,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章 账户的设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在指定代理银行开立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收支情况,并与项目单位账户进行清算。

  该账户按项目单位设置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最迟于5个工作日内账户余额为零。

  第八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财政指定代理银行单独开立一个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该项目单位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该账户按资金支出类型设置明细分类账。

  第九条 市财政局开立科技三项费用零余额账户后,应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后,由代理银行将开户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科委。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办理上述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及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项目单位专用账户间的清算业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专用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单位支出预算核定用款额度,定期下达,累加使用,并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适时调整。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给市科委。市科委根据批复的财政预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合理安排申报项目,并组织项目评估、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支出概算与计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科委。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编制,列明具体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用款额度、支付时间等。

  第十四条 市科委审核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签署审核意见和金额,并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等情况审核市科委编报的汇总用款计划和项目单位的具体用款计划,结合库款情况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调度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际支付时,由市科委按照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进度,分批编制“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拨款通知单”,注明各用款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支出类别、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拨款通知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拨款指令。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收到市财政局拨款指令的当日或次日上午,根据指定的项目名称、类别、金额和用款单位的详细情况,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用款单位专用账户中,并将支付凭证回单送交市财政局。同时,代理银行应于每月末3个工作日内编制上月《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情况月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科委。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批复市科委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集中管理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监督管理项目单位专用账户;结合财政预算、项目进度和库款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审批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通知指定代理银行拨付资金;对资金申请与支付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第二十条 市科委职责。负责按项目编报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科技项目用款计划,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统一平衡与调剂,汇总编制科技项目用款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协助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申请与支付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部门职责。负责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收支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代理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职责。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按项目预算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对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组织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落实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质量;编制项目财务报告;按时与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职责。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直接支付与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用款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网,向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定期反馈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单位报送有关收支信息,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对账;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科委。

  (一)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二)未按合同规定科目支出或改变支出预算的;(三)资金用款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未经市科委批准的;(四)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五)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提出调整、暂缓、停止、撤销的,由市科委通知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属特殊情况的,可先行通知指定代理银行执行,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科技项目用款计划调增、调减或变更支付进度,由市科委负责调整项目支出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科技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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