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3]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3]7号 2003-03-31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年检具体手续和要求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执行。
请尽快通知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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