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2002]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2002]10号 2002-12-26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精神,“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的征管,现对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运方印花税征收方式
1.对符合领取(或自印)专用发票条 件的公路货运企业(承运方),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按照运费的应税凭证金额,依照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
2.对到地税征收窗口开立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方),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二、托运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凡取得运费结算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按取得凭证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于次月10日内(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
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承、托运方印花税的征管,监督纳税人根据运费结算凭证,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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