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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财农[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2002-12-28

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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