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2]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2002]22号 2002-08-02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须提供如下凭证:
(一)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三)项目执行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援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五)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六)[条款废止]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八)出口发票
附件: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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