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并报送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并报送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9号 2002-02-27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2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和市局通知精神,请各单位迅速核定2002年度所属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A类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产品,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二)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有退(免)税款;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2002年度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B类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创汇额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2000年度及2001年度创汇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
(二)1999年、2000年及2001年均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三)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有退(免)税款;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五)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2002年度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定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并务必于2002年3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名单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定尽快下发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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