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2]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2]5号 2002-02-26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为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加速改企建制的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2.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加速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的进程,凡按照市建委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进行改制的单位,在2002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凡在2002年4月30日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26日
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
建设[2001]1144号 2001-12-25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法[1999]317号)、《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1998]25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工作,经研究,同意我市40家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改企建制试点单位,名单如下:
1.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天津市建工设计院
4.天津市房屋鉴定设计院
5.天津市勘察院
6.天津市纺织建筑设计院
7.天津市轻工设计院
8.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9.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10.天津市给排水设计研究院
11.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12.天津市人防设计院
13.天津市环卫工程设计院
14.天津市新型建材设计院
15.天津市机械工业规划设计院
16.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
17.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18.天津市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19.天津市热电设计院
20.天津市天泰建筑设计院
21.天津市金厦建筑设计所
22.天津市港务局设计院
23.天津市医药设计院
24.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院
25.天津市广厦设计院
26.天津市人居环设计公司
27.天津市城乡建设设计院
28.天津市开发区中港建筑设计院
29.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所
30.天津市金桥建筑设计所
31.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2.天津市城建学院建筑设计院
33.天津市联通电信规划设计院
34.天津商学院商业综合设计研究院
35.天津市粮工建筑设计院
36.天津市东丽建筑设计院
37.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设计所
38.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
39.天津市泰达园林设计院
40.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望你们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地取得工作进展,积累经验以指导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改企建制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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