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1]6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62号 2001-3-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办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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