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1]4号 2001-03-13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在认定工作中,各单位除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如:身份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的完整性、真实性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外,还必须进实地核查,核查需保证2人以上参加。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承租生产、经营场地协议承租期不满1年的。
(二)无保管发票安全设施(如保险柜、办公室防盗装置等)。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手工版和电脑版)数量、金额版本的确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确因需要调整数量、金额版本的,要在逐级审核查实的基础上,一律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开办初期(三个月内)的工贸、商贸流通企业,一次购领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得超过1本、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超过10份;三个月期满后,视其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确定其每次发售量,但每次发售量应控制在半个月使用量以内。
四、在发票发售工作中必须坚持“验旧售新”制度,在“验旧”工作中,除对票面常规审核以外,还应对其所开发票之间进行逻辑审核,经审核发现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暂停发票发售,并按工作程序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做好发票发售与征收环节的工作衔接。发票发售部门要随时与征收部门取得联系,对用票量大、购领次数频繁的,要与其税务登记中的经营规模,纳税申报资料中的银行资金流动、税收负担率等相关指标进行核实,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
六、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2000年下半年以来,新办企业购领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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