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0]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0]20号 2000-10-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经请示总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企业不再限于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其他从事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产品并出口,也适用本规定及市国税局《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1号)的有关规定。
二、津国税退[1999]11号文件第九条关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的期限,延长至2个月。出口企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钢材运抵后5日内按规定备案全部“以产顶进”钢材资料的,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后,可放宽备齐有关资料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三、列名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未收到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的“确认单”的,应通知列名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确因特殊原因,影响“确认单”返回期的,可批准列名企业延期核销免税销售“以产顶进”钢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内未收到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确认单”的,列名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必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审批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缴滞纳金。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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