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企一[2000]35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企一[2000]35号 2000-08-16
税屋提示——1.依据 津地税法[201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用提取的准备金冲销损失时,可按实际冲销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