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二[2000]3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二[2000]31号 2000-09-1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租价进行了调整。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津价费[2000]458号)规定的租价标准,我们对原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7号)的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地方税务局地税二[1999]7号文件的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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