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0]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0]10号 2000-03-2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收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在依据的季度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基数。并将清理检查及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3月2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实情况报涉外税处)。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三、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使用市局(津国税流[1999]42号)文件所附的统计表)。
四、市局将组织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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