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0]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0]9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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