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9]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9]15号 1999-08-3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 | 发票名称 | 单位工本费标准 |
1 | 其他经营发票份 | 0.20元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份 | 0.60元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份 | 0.80元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份 | 2.00元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份 | 2.50元 |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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