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1999]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9]20号 1999-10-1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五条所述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必须是收取外汇的货物。凡上述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收取人民币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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