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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财税政[1999]9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政[1999]9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政[1999]9号       1999-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地税发[2006]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土地局、市房管局、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1、个人买卖自用普通住宅标准为,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住宅(不含别墅)。

  2、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自用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征免营业税的标准是,以销售住宅合同书与购买住宅合同书标明的时间为准,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其住房应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由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营业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已享受免税优惠的,如用户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取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并追补免征的税款。

  4、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暂减半征收契税。已全额缴纳的,退还其所缴契税的50%。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1、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由市房屋质监站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含整改通知书)并具备居住条件的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等)。

  2、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另行发文通知。

  3、凡在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经审核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签定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予以免征契税优惠。已全部缴纳的,退还其所缴纳的契税税款。

  4、凡已享受空置商品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市支持危陋房屋改造而制定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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