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1998]146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财预[1998]146号 1998-10-20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中税务部门审批涉及的表样有所变化,按季汇总填列改为按月。
各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国库各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机关应按照“免、抵、退”税规定的审核要求,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及附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逐笔审核,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完退税手续后,按季度汇总填列《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一式六份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一式两份附后,以下简称《季报表》)。1998年前三个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后各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每季度后20日内报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审批表》和《季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全部企业,含办理“免、抵”,而不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此类企业也应按要求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及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所附各凭证审核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
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征税机关报送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批复各征税机关,并抄送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各征税机关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批的“免、抵”税金额,按有关出口企业应纳国内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并附《审批表》送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市级或区县级)和“免、抵、调减增值税”数额。
五、国库各支库按到征收机关送来的“更正通知书”及所附《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由中央级的“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调入共享收入的“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
六、各有关政策,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
附件:
1、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略)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略)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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