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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国税退[1998]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8]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8]17号           1998-09-24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国税函[1998]4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2号),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明电[1998]2号明确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七类机电产品包括: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二、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税函[1998]485号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产品范围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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