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8]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3号 1998-01-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8号)第三条 第一款“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执法检查中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3号)第八条 第一款“实行新税制以前,对厂矿举办的原有福利生产企业,已经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待的,可暂不变动。”
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4号)第一条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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