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7]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7]10号 1997-03-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市部分区、县国税局在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对部分连续三个月以上“无税户”采取了“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这些临时性措施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在运行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新税制的要求不符。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予以纠正。对此,市局十分重视,及时部署专项调查,并召开有关区、县国税局座谈会,摸清了情况和底数。
为了巩固新税制,维护新税制的统一,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决纠正,并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统一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在新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完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严格执法入手加以解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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