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5]4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两种“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两种“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征[1995]45号 1995-11-08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经批准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汽车时使用”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修理、修配汽车行业的发展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现行行业专用发票中增设“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格式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经批准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汽车时使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从事修理、修配业收取修理费时使用(汽车维修业务除外)。
二、汽车销售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按《关于对汽车交易市场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6号)使用的"印制企业名称发票"可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使用。
三、“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均为四联、48开25份一本。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其余联次用有光纸印制。每册售价均为:3.80元/本。
四、上述两种行业专用发票均系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款凭证使用,此票由天津市第五印刷厂印制,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向区县国家税务局(分局)发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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