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二[1995]13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134号 1995-11-28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市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8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反映,文件中规定的“购销产品均以外汇进行结算”一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间接出口业务,在申请免税时,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证明资料的币种问题,既可以用外汇亦可以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应的结算凭证。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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