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三[1994]45号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企三[1994]45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塘沽、汉沽、大港、保税、开发、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财政局,五县财政 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借“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天津市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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