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三[1994]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三[1994]8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一)(已废止)
(二)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核销,对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需要冲减当期损益的,应报市局批准后方可税前列支,对已核销又收回的坏帐损失应按原列支渠道冲回。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列支问题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运钞车购置发生的费用,今明两年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3]312号文件的规定列支。所形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但提取的折旧不能税前列支。(具体列支标准的办法待市局和农行商定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工资资金列支问题
(一)(已废止)
(二)(已废止)
(三)对今年农村信用社工资改革补发的93年工资“翘尾”部分,可依据农行市分行有关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列支。
(四)农村信用社聘请的长期代办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时,可作为企业职工计算人数。
(五)自今年12月1日起物价上调,企业发给职工每人12元物价补贴准予税前列支。
五、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0%提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准予税前列支。
六、对企业购买“世乒赛”奖券凡已列入“广告宣传费”科目的,不得再在捐赠中扣除。
七、对农村信用社开展“三防一保”工作中的有关各项支出可在“安全防卫费”科目中列支。
八、凡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各项利息收入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城乡信用社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今年暂分别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点五和百分之一点五比例提取,准予税前列支。
十、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 4%,2%,1.5%比例提取。
十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在按规定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支出的,应在该科目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消化,企业不得用税后提取的公益金弥补职工福利费超支。
十二、关于企业查出以前年度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一)对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的利润,应并入本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补交的以前年度偷漏的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可准予在本年度相应的税金科目中列支,调整本年度利润,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决算。
(三)对企业因偷漏税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均应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十三、(已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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