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4]1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13号 1994-09-22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发票和税务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后,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交给天津日报社广告处、《天津财税》编辑部。第四联加盖上述两单位公章后送还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回执联附存根后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供应(不批准印制)发票。
五、“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由市局统一印制,从1994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丢失发票、税务证件声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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