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三[1989]3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三[1989]31号 1989-4-19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1]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应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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