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08-23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08月23日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为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2件,修改文件4件。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重新发布。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
2003年3月24日 |
津地税所〔2003〕6号 |
补充规定废止 |
2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08年11月7日 |
津地税所〔2008〕30号 |
补充规定废止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016年12月30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
2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年1月25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3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7年6月6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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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7年8月30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第三条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负责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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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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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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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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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注税中心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第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天津市税务局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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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2017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材料和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到注税中心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自11月1日起,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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