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7]16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17]164号 2018-1-9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财政征收局,票据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清理我市涉企收费决定,以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现就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由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赔(补)偿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为赔(补)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对外窗口公示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执收单位收取赔(补)偿收入,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赔(补)偿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项“其他收入”。
五、各级执收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非税收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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