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你有什么意见?
个税法修订迈出关键一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9日开始向社会征求为期1个月的意见。(中新网 6月30日报道) 就此事,前几天接受媒体采访。当时,我以本轮经济周期为基础,再次提出起征点应设定在8000---10000元区间,理由如下:
一、起征点提升幅度被货币贬值幅度抵消且不足 本次个税改革,拟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3500元提升到5000元,名义上存在1500元的让渡空间,这也被解读为“利好,亲民,让利”之举。但若从货币、金融、通胀和物价等经济、民生角度分析,自3500元起征点确定以来的7年间,正值中国经济下行周期、货币快速增发及通胀周期,当下拟定的1500元增加部份已远远无法抵消经年累积下来的购买、消费价值弱化幅度,且存在“贬大于增”的残酷结果。也即,当下的5000元消费购买力,已不及3500元出台当时,骨感现实是“名增实降”。 甚至,哪怕按8000-10000元的征收起点计算,与3500相较中间存在的一倍多的理论提升空间,事实上也同样不足以抵消7年来因物价上涨因素造成的货币贬值和购买力下降。因此,这是一笔政府负债,当然,也是国民债权,二者谁欠谁,一目了然。 有鉴于此,对本次起征点调整应报理性、客观的认知态度,明白身为纳税人在其中的利害得失: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要忘了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个税不能继续覆盖广大中低收入群体 概略认为,占中国国民90%以上人口群体的实际收入,在8000---10000元水平线以下。90%其中很大一部份,又恰在官方设定的5000元上下区间浮动。如果按官方标准,则大部份中低收入群体必将被纳入个税纳税范围。虽然如此以来,客观上满足了政府对财税传统依赖的心理诉求,但以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为基数征收个税,明显违背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本义,以及税收行为存在的积极作用。鉴于此设定标准的不合理性,故认为提升到8000---10000元区间或以上,方可相对实现削富济贫和二次分配的基本要求。 此前,虽然官方数次表示中国已步入中等收入国家,但严格按照联合国标准,以及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占国民人口的实际比例,恐怕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特别是在贫因人口绝对数仍然高达千万或上亿、中低收入群体才刚刚脱离生存和温饱线之际,体恤民生疾苦,给予多数国人以持续上升走向富裕的空间,补齐休养生息的历史欠账,实现由贫而富的马思洛理论第一阶段目标,避免过早、过度透支民力和国力,避免竭泽而渔,应是政策和法律制定者等社会“精英群体”理应考虑的一个良心问题。
三、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政府代表国家向国民收取税赋,在现代文明语境下,正是各级税务机关高悬于庙堂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践过程。这可以理解为,在所有税赋收入总额中减去必要的管理成本,其余部份必须用于改善民生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换言之,税赋收入要与民生支出相匹配,成正比:中国的高税赋,一定要达到高福利标准,才是应有的理想状态。这也是对“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的朴素理解。 反之,如果税赋不能用于民生福利,则必然扭曲为盘剥,其行为也名不正且言不顺。
四、请关注自己的利益和命运,表达合理诉求: 为自己争权益,就是为国家争权益。个人权益,就是最大的国家权益。下面是全国人大网 首页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链接网页: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1.jsp?ID=9106683下面是我在网页最下端的总结性留言(避开技术性细节):起征点必须提升到8000---10000元,才能避免占国民9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雪上加霜,才能起到财富调节和二次分配的目的,才能实现相对公平。同时,将财税更多投入民国民福利和民生建设,实现支付转移,必能减少维稳成本支出,才能兑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义,并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与现代文明基本接轨。
注:意见只给出细枝末节而忽略原则问题,是技术性误导。一定要咬盯原则和方向,表达基本观点,把握自上而下、水到则渠成的逻辑脉络,且莫被其微观数据和论证手法给套牢于微观视角的窠臼之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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