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政字[2022]4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禹政字〔2022〕4号 2022-03-21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禹城市区征税范围
东至禹城市界,北至徒骇河,西沿徒骇河向南至南营大闸、禹莒路北延长线,南沿禹石商贸街向东至石凤街、101省道、赵牛河。该范围内均为一级土地。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
我市市中街道、禹兴街道非中心城区部分;房寺镇、辛店镇、梁家镇、伦镇、辛寨镇、张庄镇、安仁镇、十里望回族镇、莒镇等所有建制镇的全部行政区域。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同时征收房产税。
三、税额标准、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禹政字〔2007〕12号)同时废止。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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