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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资讯行业动态大企业稽查:尊重是前提 震慑是手段 遵从是目标
在大企业税务稽查中,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着力打造震慑型稽查、遵从型稽查和尊重型稽查,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大企业遵从税法,而且还赢得了纳税人的真正理解和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展税务稽查之后,两家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登门道谢,送上锦旗。   面对怎样的稽查,大企业才能心服口服,最终实现自我遵从的同时还能真正尊重稽查人员?从2015年12月28日到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担任局长的第一天起,严纪就在思考这个问题。她认为,如果不能构建一个针对大企业特征的全新稽查理念,税务稽查将事倍功半。第一稽查局税务干部经过大量的实践,得出一个结论:应该着力构建震慑型稽查、遵从型稽查和尊重型稽查。“查补税款远非我们的目标。”严纪说。   震慑型稽查·突出稽查刚性   针对有恶意违法倾向的企业,严查严处,有力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捍卫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严纪看来,稽查工作的首要作用在于震慑。实践中,如果能够精准打击大企业违法行为,确保每次稽查查深、查实、查透,就能够有力发挥威慑作用,实现“稽查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因此,在工作重点上,第一稽查局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稽查成果上,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让企业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   医药企业经常会将一些不好处理的费用作为会议费列支,这几乎成为一种“行业惯例”。但是,行业惯例不代表税收法规,第一稽查局对这种行为明确说“不”。稽查人员发现,G公司“营业费用—小型研讨会”科目项下核算的会议费用高达1亿元。该公司税务总监介绍,他们的医药代表经常邀请各医院医生召开小型会议,介绍公司产品的药效和临床经验等情况。稽查人员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面对稽查人员扎实的调查结论,G公司承认存在“拿票入账”的行为。   上述稽查案例披露后的第一天,税务危机处理专家郭伟正好给医药行业财务总监培训。他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在医药行业引发了巨大反响,医药企业财务总监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重新审视相关的税务处理,避免被稽查。郭伟表示,不少大企业在实务中总是喜欢用所谓的行业惯例来代替税收法规,一旦被稽查又后悔不迭。因此,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查处来彰显稽查的刚性,对促进企业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大有裨益。   遵从型稽查·强调引导作用   针对税收法规理解有偏差的企业,在依法查处基础上,帮助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控,提高税法遵从度。   在强化震慑作用的同时,第一稽查局十分重视引导大企业遵从税法。严纪表示,震慑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大企业遵从税法。因此,针对稽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业务问题,他们非常注重开展相关税收法规辅导,以帮助企业解决涉税疑难问题,引导企业防范涉税风险。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他们都会以典型案例剖析与税收法规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讲解行业共性涉税问题,提示政策变化,实现以查促管。   第一稽查局在检查B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发现,由于该公司对税收法规理解有误,未能按规定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结算计税成本和计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造成少缴税款9500万元。同时,还存在取得的支付拆迁补偿费扣税凭证要件不全、应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列入开发成本核算等问题。对此,检查组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对完工清算条件的定义,与企业沟通交流,同时针对涉税风险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财务内控的建议。   通过检查组的悉心辅导,帮助B公司消除了滋生问题的“土壤”,更使公司领导层和全体财务人员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税务风险的严重性。对此,B公司领导层既认同又感激,对稽查处理结果心悦诚服,在案件的后续执行上积极配合。B公司完成税款补缴入库后,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意送上“廉洁敬业真诚指导”的锦旗,并再次邀请检查组到公司回访座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的政策辅导和管理建议十分有益,他们希望通过座谈,请检查组帮助落实税务风险防控的具体建议,以更好地遵从税法。   尊重型稽查·建立和谐关系   以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为前提,在尊重纳税人的同时,用专业素养、规范执法、公正廉洁赢得纳税人尊重,建立和谐税企关系。   “纳税人怕你,不代表尊重你。”严纪说,要赢得大企业的尊重,必须要把工作的每个细节都考虑周到,让大企业真正搞清楚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化解风险。在严纪看来,只有稽查人员换位思考,并且用过硬的专业和规范的执法处理处理问题,税企关系才会真正和谐。   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物流公司C公司入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营铁路及公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营改增以后,该公司一直与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在这些业务中,该公司只负责装卸和搬运等物流辅助服务,主体的运输服务是由北京铁路局来提供的。该公司将合同拟为货运合同,将自己的物流辅助服务放在货运合同的补充协议里,从北京市铁路局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抵扣。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为客户开具两张发票——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开具发票,其他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上述税务处理,C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其实他们也不确定这样做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王骏点评—— 该公司本身其实没有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由北京铁路局实际提供运输服务,但是由于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运输合同,需要承担运输合同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以自己名义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又通过向北京铁路局外购运输服务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一点在原理上是完全行的通的,全面营改增以后的财税[2016]36号文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税法之间是可以适应的。

检查人员耐心为他解读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关于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并且告知: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无法准确分别核算,须从高税率计征增值税。

王骏点评—— 该公司除了提供运输服务以外还提供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装卸搬运服务,前者适用11%的税率,后者适用6%的税率。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首先可以排除营改增36号文中的混合销售关系,这个定义很清晰,不再赘述。可能会发生生争议的是36号文中的价外费用关系,还是36号文中的兼营关系。如果按照价外费用关系来推论,其实是将该公司提供的装卸搬运收费作为运输服务收费的从属费用对待,将其纳入合同主价款一并按照11%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并不恰当,从案例描述来看,该公司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对于装卸搬运服务进行了约定,而且以自身的服务能力实际提供了装卸搬运服务,这些服务与运输服务可以区分,而且运输服务还是通过独特的外购方式实现的,完全可以和装卸搬运剥离开来。还有一种观点是将该案例涉及的两类服务看作是兼营关系,本案例税务局的同志是认可兼营关系的,只不过认为该企业没有单独核算,要求其从高适用税率。但我们觉得困惑的是,这个企业明明已经将上述服务分开按照两个税率开票的,笃定是可以分开核算的。这一点确实要批评这个企业,怎么不知道跟税务局的同志解释清楚。我个人还是比较认同该案例中企业的处理方式。

正在财务人员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稽查人员给出具体建议:首先将合同更名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运输部分为代垫运费,由铁路局开具客户抬头的货运专票,再由该公司转交。然后明确约定代理费和其他物流辅助服务费在该合同中的金额,再就此部分单独开具6%税率的专用发票。C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检查组的耐心讲解和建议表示衷心感谢,欣然接受了检查组就检查所属期间所涉及的这些业务全部按照11%税率查补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王骏点评——  一方面感谢税务局同志认真负责的态度,一方面还是提出疑惑,目前货物运输代理的收费、开票和纳税也是一团乱麻。有的是将货物运输代理费和运输费都按照6%申报增值税并开票,其理由是代收的运费属于货代服务的价外费用,取得货运11%的票正常抵扣造成进销倒挂;有的是将货代手续费和运输费分别按照6和11进行申报,取得11%的运输费抵扣;有的全部按照运输服务全部按照11%纳税。在尊重企业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相关政策口径还是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

检查组的专业执法赢得企业的尊重和赞誉。检查结束后,该公司送上绣着“坚持原则、稽查一流、税企合作、优质服务”的锦旗和一封热情洋溢的表扬信,高度评价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国税局总审计师雷彤表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尊重是前提,震慑是手段,遵从是目标。因此,稽查不是简单的查问题,追税款,而是让恶意违法企业受到惩处不敢违法,让守法企业获得纳税服务和政策辅导,从而降低纳税成本,自觉遵从税法,这才是稽查工作要努力的方向。

作者:张剀  李曼 谷芳 靳成功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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